所報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及獨立權狀共用設施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乙案,復請查照。
二、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為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又「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為同條例第5條第1款所明定。如獨立權狀共用設施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者,該共用設施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