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所有權人擬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其配偶另有受災害之半倒戶房屋,得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二、本案所有權人何君擬銷售於99年取得桃園縣蘆竹鄉房地,其配偶另有新北市房地,於86年溫妮颱風來襲時受損,經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證明為警示區(即半倒戶),同時經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自86年8月起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該新北市房地既經相關機關核認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則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認定「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應不包括該因風災受損之房地;如經查明何君擬銷售之房地符合上開條款其餘規定者,自可依該條款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