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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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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2.07台財稅字第1000047930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疑義
說明:
所報所有權人擬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其配偶另有受災害之半倒戶房屋,得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二、本案所有權人何君擬銷售於99年取得桃園縣蘆竹鄉房地,其配偶另有新北市房地,於86年溫妮颱風來襲時受損,經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證明為警示區(即半倒戶),同時經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自86年8月起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該新北市房地既經相關機關核認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則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認定「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應不包括該因風災受損之房地;如經查明何君擬銷售之房地符合上開條款其餘規定者,自可依該條款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6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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