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之日本國人出售我國境內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審認其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二、有關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之外國人如何依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辦竣戶籍登記問題,參照本部58年11月14日台財稅發第13427號令、80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800464366號函、84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41621468號函及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7770號函規定,准以外僑居留登記之登記地址,視同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