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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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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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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徵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6.19台財稅字第10100074970號函
摘要:
徵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沈○○君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徵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二、本案沈君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嘉義縣中埔鄉中正新邨183號房地時,其未成年子女雖有嘉義市宣信街177巷26號房地,惟該房地係沈君與配偶何君離婚時,由沈君之母移轉取得,並約定未成年子女由何君任監護人,且與何君設籍於該房地,於依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准予排除其未成年子女與前配偶共有之嘉義市房地。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5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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