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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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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017169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疑義
說明:
所報所有權人將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及停車位同時銷售予不同之買受人,有無本部100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02230號函規定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本部100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02230號函規定,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銷稅。上開免徵特銷稅之認定,尚不限買受人為同一人。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8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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