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所有權人將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及停車位同時銷售予不同之買受人,有無本部100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02230號函規定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本部100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02230號函規定,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特銷稅。上開免徵特銷稅之認定,尚不限買受人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