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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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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12.12台財稅字第1010022551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疑義
說明: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配偶另有1戶已毀損未經修復前不堪使用之房屋,得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二、按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旨揭銷售房地之所有權人配偶所有房屋,既經當地村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專業結構技師出具證明,現況確實毀損,未經修復前不堪使用,如經貴局查證屬實,於依上開條款規定審認「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不包括該現況無法使用之房地。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8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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