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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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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1.10台財稅字第1010022539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疑義
說明:
所報納稅義務人黃君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尚有其他持分房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房地戶數時,得否排除該持分房屋乙案,請查照。

二、據上開函說明,黃君於98年10月及99年1月間分次受贈坐落嘉義縣太保市過溝瓦厝37之18號房地,嗣於100年12月間出售該房地,出售時業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黃君尚持有同縣市過溝瓦厝1號未辦保存登記1/2持分房屋,依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該持分房屋係62年磚造,面積狹小,價值甚為低微(全戶現值新臺幣6,400元),且黃君未擁有該持分房屋坐落基地之所有權,該持分房屋目前係由其弟弟及親屬等6人居住使用,黃君亦主張其戶籍於89年6月間自該持分房屋遷出後未再居住使用,如經貴局查明上開情形屬實,且依現行使用狀況足資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再供黃君全戶併同使用,於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應不包括該持分房屋。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22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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