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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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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2.05台財稅字第1010026250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說明:
貴轄洪君銷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另持有買賣取得地上房屋屬他人所有之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疑義乙案,請查照。
本案洪君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地,另持有於75年間以買賣登記取得地上房屋屬他人所有之土地,該房屋嗣由洪君之母於82年間繼承取得迄今均未移轉,如經查明尚無藉由不同人分別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於取得房地後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等規避稅負情事,於依旨揭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參酌本部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8840號函規定意旨,應不予計入。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27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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