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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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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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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賦稅署104.10.07臺稅財產字第1040010446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
說明:
所報納稅義務人何君銷售持有2年內之房地,因尚持有其他繼承取得之持分房地,致生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房地戶數疑義乙案,請查照。
二、
依財政部10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225390號函略以:「現行使用狀況足資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再供黃君全戶併同使用,於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審認『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應不包括該持分房屋。」上開所指「難以」供所有權人全戶併同使用,應審酌該無償取得持分房屋之面積、使用現況、坐落地區與所有權人工作、生活及經濟重心等情形綜合考量。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43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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