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轄薛○公司以持有2年內土地與臺灣○農田水利會之圳路土地交換,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疑義乙案,請查照。
按「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法務部102年4月3日法律字第10203502560號、98年12月1日法律字第0980045186號函釋意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旨揭薛○公司移轉之土地如經查明確係供農田水利會作為改圳路等公共使用並具有公益性質,應有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