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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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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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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疑義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3.29台財稅字第10100002090號函
摘要:
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疑義
說明:
納稅義務人未依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16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倘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其應補繳之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依上開條例第2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請 查照。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6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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