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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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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1.18台財稅字第1000045865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疑義
說明:
所報納稅義務人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其管轄稽徵機關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一、

本案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納稅義務人銷售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特種貨物後變更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者,以本部財稅資料中心依「不動產銷售案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查核作業計畫」產出銷售房屋及土地清冊時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為管轄稽徵機關。

(二)

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依本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銷售房屋、土地坐落所在地之國稅局為管轄稽徵機關。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6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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