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財稅資料中心產出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買賣逾期未申報案件清冊,以系統交查日之戶籍地為分案依據乙案,復請 查照。
二、有關納稅義務人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財政部101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8650號函明定管轄稽徵機關認定原則,係以「本部財稅資料中心依『不動產銷售案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查核作業計畫』產出銷售房屋及土地清冊時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為管轄稽徵機關」。承此,旨揭案件係以該中心系統交查日納稅義務人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