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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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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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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計算疑義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07.18台財稅字第1010458784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計算疑義
說明:
所報所有權人銷售因配偶死亡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所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本案蘇君於69年及78年先後登記取得臺南市東區之2處不動產,蘇君97年12月19日死亡,其生存配偶劉君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該等不動產後出售,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同意貴局意見,自蘇君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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