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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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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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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規定疑義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12.28台財稅字第1000411884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規定疑義
說明:
貴轄陳君出售新北市房地,因另有繼承取得之其他土地,徵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二、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遏止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對短期移轉非自住之不動產交易課稅,並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不動產之情形予以排除課稅。土地所有權人除有自用住宅外,另有因繼承取得地上有房屋之土地,如該地上房屋於繼承時即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於依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應不予計入。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23 人 更新日期: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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