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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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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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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申報時,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規定。
法律依據: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03.20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申報時,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規定。
說明: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本文或第2項本文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依同法第17條之1規定,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其於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時,其死亡或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354 人 更新日期:1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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