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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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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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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行政法人之捐贈,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2.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06.20台財稅字第10700556910號令
摘要: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行政法人之捐贈,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說明: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345 人 更新日期:1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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