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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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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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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汽車客運業者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如坐落於工業用地,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等要件者,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規定。
法律依據:
1.
土地稅法第十八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06.20台財稅字第10700062960號令
摘要:
核釋汽車客運業者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如坐落於工業用地,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等要件者,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規定。
說明:
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31 人 更新日期:1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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