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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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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492 人 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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