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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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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訂定含固形物飲料品固形量未達18%按其他飲料品計課貨物稅。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11.21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
摘要:
訂定含固形物飲料品固形量未達18%按其他飲料品計課貨物稅。
說明:

一、

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

廢止本部106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及本部98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82960號函;修正本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刪除第1點規定。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398 人 更新日期:1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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