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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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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所稱前6個月內期間之計算。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1.03台財稅字第10700644330號令
摘要: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所稱前6個月內期間之計算。
說明:

一、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至第4項期間順算規定,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6個月,並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

附「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之期間逆算釋例」。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03 人 更新日期:1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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