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瀏覽人數:1875040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內地稅新頒函釋-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法律依據:
1.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7.08台財稅字第10804543510號令
摘要: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說明: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依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34 人 更新日期:108-07-08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