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內地稅新頒函釋-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7.08台財稅字第10804543510號令
摘要: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說明: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依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34 人 更新日期:108-07-08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