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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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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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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法律依據:
1.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一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8.07台財稅字第10804012490號令
摘要:
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說明:
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09 人 更新日期:1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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