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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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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0613320號令
摘要: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認定原則。
說明:
農民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

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其共同經營者均係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戶成員。

二、

農場經營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勞力來源,得納入下列補充人力:

 

(一)

基於補充臨時性、季節性之農業勞動力需求,得僱用臨時性或短期性之員工(非經常性僱用),且未設有階級管理制度。

(二)

為農業教育與發展,得與學校產學合作,提供學生校外實習。
 

三、

農場得購置提升自力經營效率供作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所定初級農產品生產使用之設備,且以供作田間生產使用,或僅供不變更原始性質之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之設備機具為限。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328 人 更新日期:1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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