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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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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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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之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1.
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
關係法令: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12.16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令
摘要:
核釋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之相關規定。
說明:
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651 人 更新日期:1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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