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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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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822 人 更新日期:1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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