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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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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1. 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2.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
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12.06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
摘要:
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
說明: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
二、營業人收取之利息收入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計算稅額者,不適用前點規定。
三、廢止本部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24799號函、80年3月21日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及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更新日期:1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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