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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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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學校型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比照適用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12.07台財稅字第11200628330號令
摘要:
學校型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比照適用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
說明: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或將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由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如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該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稅要件,該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比照同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免納所得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更新日期:1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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