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2.12.11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
摘要:
調高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說明:
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更新日期:112-12-1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