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瀏覽人數:1878919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內地稅新頒函釋-釋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營利及利息所得,有關原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否暫緩徵收及限制出境。
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1.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
2.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090.09.27台財稅字第0900036725號
摘要:
釋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營利及利息所得,有關原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否暫緩徵收及限制出境。
說明: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核定課徵之所得內容異議,提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該納稅義 務人之營利及利息所得,有關原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應否暫緩徵收,請比照本部 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三四二一四號函(已列入八十七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 第六○三頁)及本部九十年六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四號令規定辦理 ;至限制出境部分仍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07-04-3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