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車輛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拍賣後應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一、
(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二、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規定,旨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如非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應不在禁止之列。本案依道交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係依國家公權力所為之拍賣,應不在禁止之列,經拍賣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即請監理機關塗銷原囑託之禁止處分登記。三、
本案已函請交通部轉知各移置保管機關,爾後依道交條例第85條之3規定辦理公告車輛拍賣作業,除函知公路監理機關外,一併副知車輛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國稅與地方稅稽徵機關及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屆時請注意配合辦理拍賣剩餘款項之執行作業,如查得車輛所有人欠繳其他轄區稅款,應協助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