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依法申請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
二、
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5月18日農企字第1050713586號函略以,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及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至其附屬設置之綠能設施自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係符合原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倘均依法申請核准,且其使用合於相關規定,於出租能源業者使用之租賃期間,倘有涉及農地移轉需申請上開土地之稅賦減免優惠者,得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
依上,核准興建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出租能源業者使用期間,如其使用均合於相關規定,仍得認屬作農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