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12.19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摘要: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說明: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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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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