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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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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506 人 更新日期:1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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