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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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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之期間計算。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4.01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
摘要: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之期間計算。
說明:

一、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

(二)

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為準。

(三)

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

(四)

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

(五)

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二、

廢止本部77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9156號函、83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831627808號函、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9311號函、93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238號令及93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7851號函。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513 人 更新日期:1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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