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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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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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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廢止財政部94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並自108年5月17日生效。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類)
關係法令: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07.19台財稅字第11004007750號令
摘要:
廢止財政部94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並自108年5月17日生效。
說明:
依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同條例第7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爰廢止本部94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自108年5月17日生效。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更新日期:1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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