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以下簡稱作成重大管 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境內居住個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或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 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一)
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 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1.
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半數以上 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 之外國營利事業;其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揮者,視為境內居 住個人,合併計算。2.
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 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境內居住個人,或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 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 揮者。3.
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人為境內居住個 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 業之情形。(二)
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下列因素綜合判斷:1.
董事會或其他類似功能組織舉行會議之地點。2.
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通常執行活動之 地點。3.
實際總機構所在地。4.
執行就經濟及功能觀點為重要管理之處所。5.
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人通常執行活動 之地點。(三)
所稱重大管理決策,指作成下列決策事項:1.
.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指經營政策、重大營業或財產之決定、變更或其他類似管理決策。2.
重大財務管理決策,指重大投資、籌資、融資及財務風險或其他 類似管理決策;與其決定之資金籌措、存放、調度地點無關。3.
重大人事管理決策,指重大人事任命、聘僱、薪酬或其他類似管 理決策。(四)
所稱境內居住個人,指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個人;所稱境 內營利事業,指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二、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 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一)
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指該外國營利事業 未於設立登記地從事主要經營活動,且其主要經營活動之執行在中 華民國境內。(二)
該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經營活動之判斷與其關係企業或所投資事業之 主要經營活動無關。一、
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資料,包含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營業項目、資本額、董事名冊及住所,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二、
集團組織結構圖。三、
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表。四、
當年度與前一年度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基本資料及住所。五、
當年度與前一年度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六、
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負責各項申報、納稅、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填發等事宜之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