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非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三十五(即等於主機價格之一點三五倍)為完稅價格。二、
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五十(即等於主機價格之一點五倍)為完稅價格。(一)
凝縮機組(CondensingUnit):包括冷媒壓縮機、馬達、冷凝器、受液器、控制儀表及機架等。(二)
冷(冰)水機組(WaterChiller):包括凝縮機、冷水器、冷媒控制閥及視窗等。三、
單獨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之冷媒壓縮機裝置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者,應先按冷媒壓縮機價格加計左列加計率作為主機價格,再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計算完稅價格。(一)
冷媒壓縮機未達二十馬力者,按其價格加計百分之五百(即冷媒壓縮機價格之六倍)作為主機之價格。(二)
冷媒壓縮機二十馬力以上者,按其價格加計百分之二百五十(即冷媒壓縮機價格之三點五倍)作為主機之價格一、
已辦理工廠登記或已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之廠商,購買裝置冷凍冷藏設備前,能提供確定用途之有關資料者,由該廠商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辦理免稅進口或出廠。二、
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申請退稅者,應於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之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申請退稅或發還保證金。三、
進口供漁船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者,由海關驗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免徵關稅之證明文件,核定免徵貨物稅。四、
進口供造船廠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者,由海關驗憑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