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2年6月1日 星期四
瀏覽人數:1718360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法律與法規命令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57939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699030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及第3條條文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刪除)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刪除)
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刪除)
第三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刪除)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瀏覽人次:66166 人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