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465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53054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7條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20100809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12080號令會銜廢止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20100809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12080號令會銜廢止
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請假期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二)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三)
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二、
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三、
給付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一、
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二、
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一、
員工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者:(一)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二)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二、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一)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二)
受照顧者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之受隔離或檢疫證明文件。三、
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一)
員工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二)
符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