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發布之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有關 釋示函令,凡未編入九十年版「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 編」者,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一、
本部稅制委員會研審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資料,其中包括原編列於八十五年版「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法令彙編」中之釋示函令,各計八六三件、二○八件及四十一件,經研審決議保留各計八一○件、一九九件及三十九件;又蒐集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止發布之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釋示函令各計二一七件、四十三件、十四件及三件,經研審決議保留各計一七九件、三十三件、九件及三件。二、
前項經該會研審保留之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新舊函令,現已全部整編完成,並預計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出書發行。凡在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發布之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有關釋示函令,除屬部分個案核示之釋示函令另行列入各稅有關工作手冊外,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