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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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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海砂屋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號令
摘要:
海砂屋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說明: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 瀏覽人次:114 人 更新日期: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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