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需穿著之制服或定式服裝。二、
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要求所得人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時穿著之服裝。三、
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穿著具防護性質之服裝。四、
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之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一、
境內:(一)
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關(構)。(二)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四)
各級學校。(五)
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六)
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七)
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二、
境外:(一)
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二)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者,應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三)
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一、
書籍、期刊:與職業有關領域之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
二、
工具:(一)
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器材或設備。(二)
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裝備。(三)
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之裝備或道具。一、
載明買受人姓名之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如未載明買受人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提示支付證明或以切結書聲明確有支付事實。透過雇主代收轉付者,應由雇主出具證明並檢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影本。二、
足資證明列報減除之費用符合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條件之相關說明或文件。三、
足資證明與業務相關之證明文件。必要時,稅捐稽徵機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提供雇主開立與業務相關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