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3.03.21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令
摘要:
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
說明:
一、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更新日期:1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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