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免。二、
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一、
供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二、
供公路經營業經營公路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三、
供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橋樑及隧道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四、
供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一、
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二、
申請依第五條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徵。三、
申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減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