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外籍旅客: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一百八十三天者。二、
特定營業人:指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並經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之營業人。三、
民營退稅業者:指受財政部所屬機關依前條規定委託辦理外籍旅客退稅相關作業之營業人。四、
達一定金額以上: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者。五、
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一)
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二)
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三)
未隨行貨物。(四)
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六、
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日止,未逾九十日之期間。但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之外籍旅客,應於申請退稅之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七、
特約市區退稅:指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退稅服務櫃檯,受理外籍旅客申請辦理之退稅。八、
現場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四萬八千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一、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
使用電子發票。一、
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二、
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一、
外籍旅客基本資料。二、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三、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四、
依前款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一、
確認外籍旅客將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出境,始得受理外籍旅客申請特約市區退稅。如經確認外籍旅客未能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出境,應請該等旅客於出境前再行洽辦特約市區退稅或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二、
依據退稅明細申請表所載之應退稅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註「旅客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之字樣)、外籍旅客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以下簡稱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三、
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將特定貨物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或經海關查驗不合本辦法規定者,將依規定追繳已退稅款。四、
告知外籍旅客應於申請退稅日起二十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並持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洽民營退稅業者於機場、港口設置之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應否辦理查驗。一、
開立同第九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以下簡稱退稅明細核定單),除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並應請外籍旅客簽名。但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二、
特定營業人應將外籍旅客購買之特定貨物獨立裝袋密封,並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應依規定補繳已退稅款。三、
依據退稅明細核定單所載之核定退稅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蓋「旅客已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字樣)、退稅明細核定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一、
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二、
外籍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者。三、
外籍旅客同一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者。四、
退稅系統查無其入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一、
特定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事由致網路無法連線時,始得以人工書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並應於網路系統修復後,立即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
前開退稅表單之保管,特定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辦理。一、
外籍旅客為財政部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成員;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贊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其來臺旅遊辦理之退稅案件。二、
同一外籍旅客於一定期間內來臺次數頻繁且辦理大額退稅,經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或民營退稅業者調查後報請法務部調查局認定異常,應列為疑似洗錢交易追查對象者,其來臺旅遊辦理之退稅案件。一、
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二、
應對外籍旅客善盡退稅宣導之責,告知外籍旅客於申請退稅或購物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與有關申請退稅作業流程及其他本辦法規定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三、
應保存相關退稅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四、
發現外籍旅客詐退營業稅款情事,應即主動通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及民營退稅業者。五、
確實要求外籍旅客提示證照等作為證明文件。六、
退稅表單之品名欄應清楚並覈實登載。七、
主管稽徵機關得不定時派員監督特定營業人於營業現場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相關作業,特定營業人應配合協助辦理。一、
已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或暫停營業。二、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或處分停業。三、
擅自歇業。四、
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五、
與民營退稅業者解除或終止契約關係。六、
非因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自行以人工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申請表未依規定開立或記載不實,造成海關查驗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