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二、
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貨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三、
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物之人。一、
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二、
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三、
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四、
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五、
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一、
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車。二、
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三、
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四、
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依法設立或登錄之災難救助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災難救助用車。一、
廠商登記表。二、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一、
產製特種貨物之類別及產品名稱。二、
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三、
組織種類。四、
資本總額。五、
廠商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其印鑑。一、
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二、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三、
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四、
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事項。五、
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特種貨物之免稅原料,及其入廠、領用事項。六、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一、
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為採購免稅特種貨物之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文件。二、
運銷國外者,為出口報單。三、
參加展覽者,為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之證明文件。四、
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該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五、
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六、
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一、
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二、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三、
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一、
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稅復運出廠。二、
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