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新設立。二、
因合併而另設立。三、
因受讓而設立。四、
因變更組織而設立。五、
設立分支機構。一、
營業人名稱及地址。二、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三、
組織種類: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組織。。四、
資本額。五、
營業種類。六、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七、
有限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法人統一編號、住所、居所、出資額、出資種類及責任類型。八、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九、
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併含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一、
公司組織:(一)
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二)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三)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二、
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
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四、
有限合夥組織:為其代表人。五、
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六、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其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七、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一、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二、
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三、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四、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五、
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六、
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七、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且適用第三條第四項本文規定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二、
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三、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一、
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二、
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三、
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一、
自行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二、
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一、
營業人名稱。二、
負責人姓名。三、
經營資訊: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開始提供服務日期、銷售電子勞務種類、註冊國家(地區)、註冊名稱、註冊號碼。四、
聯絡資訊:聯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五、
報稅之代理人資訊:(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二)
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六、
銀行帳戶資訊。一、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二、
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一、
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二、
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三、
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