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經取具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二、
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取,經取具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且無本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三、
其他原因致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取或行使,經取具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一、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二、
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一、
贈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二、
贈與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三、
贈與人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四、
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贈與人扶養。一、
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二、
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一、
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二、
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三、
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四、
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五、
賸餘期間在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六、
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一、
賸餘年數為一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為其價額。二、
賸餘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二倍為其價額。三、
賸餘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三倍為其價額。四、
賸餘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四倍為其價額。五、
賸餘年數超過七年至十二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六倍為其價額。六、
賸餘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七、
賸餘年數超過十六年以上者,以其額外利益額之八倍為其價額。一、
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二、
未領受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三、
未領受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四、
未領受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四倍為其價額。五、
未領受年數超過七年至九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六、
未領受年數超過九年至十二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六倍為其價額。七、
未領受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八、
未領受年數超過十六年至二十四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九、
未領受年數超過二十四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十、
未領受年數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十倍為其價額。一、
年齡未滿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二、
年齡十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三、
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四、
年齡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五、
年齡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六、
年齡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七、
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一、
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二、
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三、
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四、
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領。五、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一、
移轉登記之申請書。二、
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三、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