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三、
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一、
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區內事業。二、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園區事業。三、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四、
自由港區事業,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自由港區事業。五、
保稅工廠,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六、
保稅倉庫,指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七、
物流中心,指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一、
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二、
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一、
理髮業。二、
沐浴業。三、
計程車業。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一、
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二、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三、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四、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五、
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六、
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七、
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八、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九、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十、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一、
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二、
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船使用者。一、
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二、
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 包括在內。三、
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一、
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二、
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之價格為準。一、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
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一、
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
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本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營業人,以匯款方式繳納營業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並以按前項規定計算之本期應納稅額匯入指定公庫。一、
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二、
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三、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四、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五、
第十一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六、
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七、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八、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九、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十、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十一、
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十二、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十三、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二、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三、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四、
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五、
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一、
帳簿:由該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之,並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帳簿管理之規定,另設新帳繼續使用。二、
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以影本代替原本足資證明其違章責任者,由該營業人於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訛後,將影本附案,原本發還。一、
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二、
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