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二、
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一、
理髮業。二、
沐浴業。三、
計程車業。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一、
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二、
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船使用者。一、
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二、
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之價格為準。一、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
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一、
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二、
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三、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四、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五、
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六、
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七、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八、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九、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十、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十一、
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十二、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十三、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一、
帳簿:由該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之,並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帳簿管理之規定,另設新帳繼續使用。二、
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以影本代替原本足資證明其違章責任者,由該營業人於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訛後,將影本附案,原本發還。一、
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二、
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